201x年10月23日衡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想寻衅滋事罪蒸检公诉刑诉【201x】187号向衡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4年11月20日衡阳县人民法院以(201x)蒸刑初字第185号判决我的委托人1年零5个月有期徒刑。201x年11月28日我接受当事人委托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诉前本人去看守所会见了当事人,了解到一审法院遗漏了当事人协助公安机关规劝同案犯自首的悔罪情节。本辩护人马上写了两份“提请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一份给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份给衡阳市人民检察院。衡阳市人民检察院十分公平公正的调查收集了8份相关证据,201x年3月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我的当事人有期徒刑1年,从而减少5个月徒刑。